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婚后一个月就返回台湾,双方虽有电话联系,但被告再未回来。近年来,被告更无下落,原告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甲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7年8月20日,被告以办相关手续为由返回台湾后,再未回来。原告遂于2004年1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亦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且长期下落不明,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铁虹代理审判员:薛江明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千鲜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