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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任长利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婚姻征介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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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长利,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工人。委托代理人夏祥刚、张妮娜,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婚姻征介处,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体育场内。法定代表人孙友爱,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任长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长利撤回起诉。诉讼费205元由原告任长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黎晓琦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