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长利,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工人。委托代理人夏祥刚、张妮娜,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婚姻征介处,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体育场内。法定代表人孙友爱,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任长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长利撤回起诉。诉讼费205元由原告任长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黎晓琦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