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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陈楠与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8)新民初字第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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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楠,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养健,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系原告之父。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2号副1号。负责人罗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楠与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移民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楠委托代理人陈养健,被告委托代理人**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楠诉称,200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并按要求付给被告1万元保证金,但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办理相关的境外就业手续,也没有退还原告交付的保证金,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万元及利息1500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5千元,原告首期服务费12450元,赔偿违约利息损失2672元。

被告移民中心辩称,在2006年3月份,移民中心的公章已被上级部门收走,其并没有和原告签订协议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5日,原告陈楠(乙方)与被告移民中心(甲方)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理赴新加坡电焊工人的就业相关手续,甲方的义务包括:向乙方出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如实向乙方介绍境外就业条件、工种、收费标准、工资待遇、保险、安全设施和合同期限相关情况……,乙方权利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真实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收费及支付方式:中介服务费42000元,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支付甲方保证金1万元,收到境外就业签证或入境许可后,乙方即付余款32000元,乙方承担其他费用:体检费、签证申请费、护照费、公证费、交通费。退款原则:以下情况,甲方在扣除相关成本费后,余款全部退还:1、乙方未获批准或已接到移民局拒签凭证正本;2、乙方体检合格后发现患新生疾病且短期内不能治愈,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此时需要甲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经甲方认可;3、甲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为乙方办妥赴境外就业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4、不可抗力使协议无法执行的。……。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楠向移民中心支付保证金1万元,移民中心向其出具了加盖有移民中心公章的收据一份,收款事由为电焊工押金。移民中心工作人员郭伟还收取了原告的公证费420元。庭审中,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合同、收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证金,而被告并未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及保证金利息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移民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办单位国交中心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楠保证金1万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江明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