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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朱忠信与被告和华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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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忠信,男,194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车站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薛武孝,男,1970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天然气公司干部。被告:和华,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牛羊肉批发部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慕长运,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分局车辆段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朱忠信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俊岗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