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贤珍,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南张家庄村村民。被告郝勤英,女,54岁,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南张家庄村村民。
原告黄贤珍与被告郝勤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贤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贤珍诉称,1999年8月被告借其8万元,承诺三个月后偿还,至今未还。2002年10月13日被告又重新打借条,但至今又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
被告郝勤英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26日,被告借原告8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2年2月还5000元,下欠75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2002年10月13日给原告打的借据一张、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不还原告剩余75000元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多5000元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勤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贤珍借款75000元。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910元,被告郝勤英承担2800元,原告黄贤珍承担110元(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玮审判员:蒋茹代理审判员:代红英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