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文清,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青华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被告张亚利,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利源奶牛养殖基地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杜文清与被告张亚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清、被告张亚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文清诉称,被告张亚利欠其借款15万元、利息2.5万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其全部借款本息。
被告张亚利辩称,欠原告借款本息属实,但因其业务尚未全面展开,故无法在短期内归还借款,希望原告能宽限一段时间。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亚利因其经营需要,自2003年7月向原告杜文清筹借资金,2004年7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帐,被告张亚利共欠原告杜文清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5万元。被告张亚利于2004年7月29日向原告杜文清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4年8月20日前归还部分借款,余款于2005年12月30日前分期全部还清。因被告张亚利未能按其承诺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杜文清遂于2004年8月2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对帐单、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亚利欠原告杜文清借款本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亚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文清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5万元,合计17.5万元。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10元由被告张亚利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海涛
书记员:赖峰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