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廷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海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应恒,董事长。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XXXX,票面金额15万元,出票人XXXX,收款人XXXX,付款人农行韩森路分理处,背书人XXXX,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廷安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4年2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04年8月1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廷安摩托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孟创奇
书记员:熊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