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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甄鸿生与被告李高峰、代晓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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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甄鸿生,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高峰,男,21岁,汉族。被告代晓辉,男,33岁,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甄鸿生负担。

审判员:白小卫

书记员:熊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