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鸿生,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高峰,男,21岁,汉族。被告代晓辉,男,33岁,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甄鸿生负担。
审判员:白小卫
书记员:熊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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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甄鸿生,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高峰,男,21岁,汉族。被告代晓辉,男,33岁,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甄鸿生负担。
审判员:白小卫
书记员:熊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