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新响,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8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荣华,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东阳,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8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4)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新响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刘东阳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少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新响及其辩护人张荣华、被告人刘东阳及其辩护人徐志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0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卢新响伙同张亚军(谐音,另行处理)在绍兴县柯桥街道拦乘单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绍兴县柯岩风景区附近时,被告人卢新响与张亚军持刀逼住单某,并刺中其大腿,当场劫取现金200元左右及1只价值836元的西门子牌手机。经鉴定,单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告人卢新响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新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单某的陈述及其伤情照片、绍兴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卢新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2003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卢新响、刘东阳经事先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之际,将绍兴县柯桥街道秋湖村村民周某停放在该村路边的一辆东风牌LZ3092G1拦板大型货车车窗玻璃敲碎,然后进入驾驶室将车开至浙江省德清县。德清县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于同月16日晚在查获赃车的同时将被告人卢新响、刘东阳抓获。案发后,赃车已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新响、刘东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车辆行驶证,德清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绍兴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德清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新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卢新响、刘东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数额巨大。对被告人卢新响应两罪并罚。绍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害人单某的陈述没有明确作案时被告人卢新响与张亚军两人各自所处的具体位置,无法确认具体行为由何者实施,且张亚军未归案,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能区分被告人卢新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辩护人张荣华认为被告人卢新响在抢劫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德清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查获赃物的前提下,抓获被告人刘东阳等人,表明被告人刘东阳等人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刘东阳所作的交代,已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之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徐志庆认为被告人刘东阳系自首的意见不能采纳。被告人卢新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其所犯的抢劫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新响、刘东阳盗窃所得的赃物已被追缴,两被告人又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张荣华、徐志庆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卢新响判处有期徒刑九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东阳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辩护人张荣华、徐志庆建议“对各自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偏轻,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卢新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东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新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东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刁学伟审判员:傅蓉蓉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