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寿泽,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柏崇卫,农民。2004年7月2日被绍兴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留置盘问,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禹信,农民。2004年7月2日被绍兴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留置盘问,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远超,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李远超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李远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4年6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李远超在绍兴县齐贤镇百瑞印染厂附近的齐陶公路上,采用殴打和搜身等手段,对骑车路过的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东一村村民倪某甲实施抢劫,劫得现金30余元及香烟等,后逃离现场。2、2004年6月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先后在百瑞印染厂附近、绍兴县齐贤镇曙光村、钱家溇桥头、光明村地段的齐陶公路上,采用殴打、搜身和胁迫手段,对骑车路过的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的村民李某甲、倪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207.50元及香烟等。200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柏崇卫、刘禹信在齐陶公路上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巡逻人员盘查。审查中,被告人柏崇卫主动交代了抢劫事实。当晚,被告人刘禹信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两名同案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倪某甲、李某甲、倪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在凌晨骑车经过齐陶公路时,被三、四个外地男子拦住,遭到殴打、搜身,被抢去现金及香烟等;绍兴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抓获四被告人的经过及被告人柏崇卫主动交代、被告人刘禹信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的事实;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李远超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李远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寿泽、柏崇卫、刘禹信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柏崇卫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抢劫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禹信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亦可以从轻处罚。现对被告人杨寿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柏崇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禹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远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寿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柏崇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禹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远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二○○八年七月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刁学伟审判员:屠国均审判员:傅蓉蓉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