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4

凌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绍刑初字第2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原系绍兴第二医院药剂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委员。辩护人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4)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受贿罪,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青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及其辩护人赵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凌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捷认为被告人凌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凌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绍兴第二医院(以下简称“二院”)系绍兴县卫生局下属的全民事业单位,被告人凌某系该院工作人员。1997年,被告人凌某被任命为该院药剂科副主任,2001年4月升任为药剂科主任,2001年6月还被任命为该院药事委员会委员。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凌某利用其所任职务之便,先后7次收受药品推销员或医药代表的现金共计28,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案情分述如下:1、1996年下半年,北京华颐中药制药厂药品推销员唐岳洲找到被告人凌某,要求其帮忙将该厂生产的中成药“七厘胶囊”推荐给二院临床使用,后该药由被告人凌某在药事委员会上推荐并获通过,得以进入二院临床使用。2001年上半年,唐岳洲又通过被告人凌某的推荐,使其推销的中成药“清开灵口服液”进入二院临床使用。唐岳洲为感谢被告人凌某的帮忙,于2002、2003年的年底,先后2次在被告人凌某的办公室,送给凌现金2,000元和4,000元,被告人均予收受。2、2001年年底,吉林东北虎药业有限公司医药代表沈文生找到被告人凌某,要求其帮忙将该公司生产的“血塞通”针剂推荐给二院临床使用,后被告人凌某将该药列入“曾用药品恢复使用”名单内,从而使该药顺利进入二院临床使用。沈文生为感谢被告人凌某的帮忙及谋求进一步搞好关系,于2002、2003年的年底,先后2次在被告人凌某的家中,送给凌现金各1,000元,被告人均予收受。3、2003年上半年,已在二院临床使用的“胸腺肽”、“格拉司琼”注射液的医药代表房立军因药品扣率问题,和该院主管西药的药剂科副主任陆勇关系较为紧张。房为了保持该药原销售扣率及继续被二院临床使用,于2003年下半年,先后3次在被告人凌某的办公室,送给凌现金8,000元、8,000元、4,000元,被告人均予收受。期间,被告人凌某要求陆勇按原扣率进购及继续临床使用前述药品,陆予以照办。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凌某自动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前述受贿罪行。在该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凌某向绍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现金56,5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绍兴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二院系该局下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二院绍二医党(1997)第5号及(2003)第2号、绍二医(2001)第21号及(2003)第14号等4份文件证实被告人凌某在该院的任职情况,并有证人赵某证言印证,证人赵某、张某证言还证实了被告人作为二院药剂科主任在进购药品时的权力;行贿人唐岳洲、沈文生、房立军证言证实了各自在向二院推销药品时向被告人凌某所作的请托事项,及为此送给被告人现金的时间、地点、数额,证言中关于被告人均给予帮忙的内容,可与相关的单个药品入库查询表印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凌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况;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暂扣款物单证实被告人凌某已向检察机关退缴款项计56,500元;被告人凌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又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凌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凌某及辩护人赵捷提出的相关意见,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凌某退缴在绍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款项五万六千五百元,其中受贿款二万八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屠建伟审判员:刁学伟审判员:秦芷江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