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住所地本市北关正街36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晓,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57号水电招待所。法定代表人张玲君,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对其未受偿的500000元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找见被执行人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评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