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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宋玉海诉胡启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天法执字第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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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宋玉海,男,汉族,新疆安全厅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路。被执行人:胡启伟,男,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南昌路1号。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胡启伟存款、收入66218.89元(其中本金65887.5元;执行费331.39元);二、被执行人胡启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胡启伟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捷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