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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与被执行人谢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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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法定代表人沈毛加,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少红,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光临,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与被执行人谢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少红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6800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小卫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