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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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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16号。负责人程清洁,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前进商业大厦,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418号。法定代表人凌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秋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58号。法定代表人赵乃森,董事长。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给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陈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