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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与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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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号。负责人王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宁,男,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新晴,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付5号。法定代表人赵少华,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1号3号楼10层D座。法定代表人杨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来威尔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黄河电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23413.2元、诉讼费12020元、执行费601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