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实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科技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彦来,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方慧,女,1973年2月5日出生。
中信实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马彦来、李方慧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3)西证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及马彦来、李方慧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人民币肆佰零贰万柒仟零叁拾贰元肆角柒分,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可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建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