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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中信实业银行西安分行高新支行与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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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西安分行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上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华,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光,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黄河厂司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202200元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