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西安分行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上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华,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光,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黄河厂司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202200元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