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85号。负责人牛甲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武彦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岳崇五,常务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0500元、执行费2173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