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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及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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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85号。负责人牛甲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武彦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岳崇五,常务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0500元、执行费2173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