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金礼,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金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金礼及其辩护人董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年底,被告人薛金礼在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打工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应陈传金、王国良(均已判刑)的要求,先后为到轻纺城购布的客商邵敏华、王金花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525,968.40元,税款计221,721.90元,被告人薛金礼从中收取票面金额的0.5%作为开票费。经税务机关证实,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2003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薛金礼在住所地被抓获。案发后,国家流失的税款已基本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金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陈传金、王国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绍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03)绍中刑初字第57号、(2003)绍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金礼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中国家税款损失已基本挽回,被告人薛金礼能自愿认罪,被告人薛金礼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董坚建议给予薛金礼从轻处罚意见,均可予酌情采纳。但根据被告人薛金礼的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给予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金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薛金礼的非法获利款七千六百三十元,予以没收(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刁学伟审判员:傅蓉蓉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