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3

冯纪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1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破坏电力设备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纪刚,农民(以上各项均系自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纪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青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纪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冯纪刚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0日20时左右,被告人冯纪刚伙同他人,随带爬高工具,在绍兴县华舍街道西周村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35平方农用铝线2档计27.9公斤,价值361元,致使附近工厂停工、生活用电受到影响,并危及附近的农田灌溉。后被告人冯纪刚在搬运赃物过程中被附近群众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周牛轩证实村里正通电使用的2档电线被偷剪,影响工厂用电和农田灌溉,并有镇电管站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2、证人席建生证实因在看电视时突然停电,即与他人一起赶到田畈旁,见有一绑安全带的男子在卷电线,遂将其抓获,有抓获经过佐证,同时还证实因电线被剪,工厂被迫停工,生活用电也没有了;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剪铝线的价值;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农用铝线已被追缴并发还被窃单位;5、被告人冯纪刚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纪刚结伙他人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农用铝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冯纪刚在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纪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熙彦审判员:刁学伟代理审判员:傅蓉蓉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