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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03

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3)善民催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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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里泽工业园区2号。

一、宣告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遗失的由中国工商银行嘉善县支行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付款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吉杭垓松坑扫帚厂,金额为10000元,号码:34845313)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氏洁业实业(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陆平华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