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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03

江阴精良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3)善民催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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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江阴精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陆桥镇陆富路5号。

一、宣告申请人江阴精良塑胶有限公司遗失的由中国工商银行嘉善县支行商城分理处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付款人浙江众大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精良塑胶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号码:34845144)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精良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陆平华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