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吉元,系董事长。
一、宣告票号为004534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绍兴县越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帐号51×××12,收款人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帐号01×××03,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03年1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钱江审判员:鲁国强审判员:山月康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