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3

吕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3)绍刑初字第2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在家。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于200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在因其他问题接受审查时,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退缴全部赃款,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吕某要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刁学伟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