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进朝,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康利晓,系王进朝儿媳。被执行人:丁明臣,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终结执行(2018)冀043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鹏飞
书记员:冯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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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进朝,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康利晓,系王进朝儿媳。被执行人:丁明臣,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终结执行(2018)冀043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鹏飞
书记员:冯丽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