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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王进朝、丁明臣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35执3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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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进朝,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康利晓,系王进朝儿媳。被执行人:丁明臣,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终结执行(2018)冀043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鹏飞

书记员:冯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