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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1996

王岩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9)皖1321执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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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199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被拘留人:王岩,女,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敌敌与被执行人王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岩拒不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民终3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岩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年月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19)皖1321执223号被拘留人:王岩,女,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敌敌与被执行人王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岩拒不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民终3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