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飞,女,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付小兵,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1288168)房屋已于2019年12月18日已交付给王飞。房屋租赁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但余额不足未扣划,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宏山审判员:范伟审判员:舒友蛟
书记员:谢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