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执行代理人:徐士泽,男,1962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2********,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苏源社区**。被执行人:杨金岭,男,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张强与杨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金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强借款2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土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