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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1991

邹家水诉邹国林、吴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7)黔2626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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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199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邹家水,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大有镇。被执行人:邹国林,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岑巩县龙田镇。

被执行入:吴雷,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现县龙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邹家水申请执行邹国林、吴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国林、吴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吴雷、邹国林二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家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602.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十五日处罚,拘留结束后吴雷自愿将执行款46564元(含石邦香申请执行吴雷、邹国林案件执行款,申请人石邦香、邹家水同意两个执行案件邹国林吴雷一人承担一半的责任,一人支付一半执行款),被执行人吴雷应当履行的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国林应当履行的部分,邹国林自愿与石邦香、邹家水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承诺从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邹国林在支付了2000元后,剩余执行款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邹国林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到邹国林的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邹国林住所地龙田镇调査,被执行人邹国林外出务工。2018年6月11日,本院向邹国林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同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邹家水,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邹国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