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焦义,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生,住安国市。本院执行(2019)冀0683执490号武金怀申请执行焦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义因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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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焦义,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生,住安国市。本院执行(2019)冀0683执490号武金怀申请执行焦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义因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