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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2

丁骆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15刑初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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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骆君,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7月24日,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住所地,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杨卫亮,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373号,指控事实,1、2017年5月下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丁骆君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文路康城家园小区1期***号房间内,容留李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5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丁骆君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李强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丁骆君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李强吸食甲基苯丙胺时被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1包(含包装袋重1.01克),从其家中查获装有液体的自制吸毒工具塑料瓶1个。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及自制吸毒工具中的透明液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丁骆君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前两次容留李强吸毒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 (辩护) 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骆君,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