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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2

崔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鲁0211刑初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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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1992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某,出生日期,1992年11月2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职高,职业,无业,身份证号,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5年6月5日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强制措施,2016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609号,指控事实,1、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容留孟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2、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3、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崔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4、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容留王某(未到案)、丁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崔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5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某,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