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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2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鲁0211刑初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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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1992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出生日期,1992年1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82号,指控事实,1、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己的鲁XXX0**牌号奔腾X80车载刘某(另案处理)行至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草桥东边的农田边上,由刘某提供毒品,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容留刘某共同吸食冰毒,二人吸食一段时间后刘某将剩余冰毒存放在鲁BU10**号车的储藏盒内;2、上述第二天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己的鲁XXX0**牌号奔腾X80车载刘某(另案处理)行至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钢铁厂内一厂房门口,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在该车上容留刘某吸食完上述剩余的冰毒;3、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四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己的鲁XXX0**牌号奔腾X80车载刘某、盛某某(另案处理)行至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一农田处,由盛某某提供毒品,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在该车上容留刘某、盛某某共同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