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3月12日,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管理人调查查明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且已明确未清偿债务共计3笔,总额为人民币170894.91元,已产生实际破产费用4310元,债务人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1、宣告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沈怡赟审判员:陈建平审判员:沈隆吉
书记员:魏辰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