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正涛,男,汉族,194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步彬,区长。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周泰候,镇长。
经审查,本案系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申请指定交叉管辖,经审查,本案宜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吴贤奔审判员:王蓓审判员:景象
书记员:王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