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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张红霞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赔偿裁定书

(2020)渝01行赔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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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红霞,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行政中心北楼。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委托代理人严娟。委托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红霞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本案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告连续两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都被法院判决违法,且拒不纠正,证明被告从主观上不愿意作出合法足额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主动放弃依法足额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违法征收补偿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决定被告向原告赔偿长府房征补〔2018〕8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对应的房屋的损失2000万元左右。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在《行政赔偿申请书》中认为被告对原告房屋存在征收和补偿两个方面的违法,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申请对应赔偿,故原告诉求赔偿的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第二,原告未举示受侵害的损失事实及因果关系。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条件,其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状中载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决定被告向原告立即赔偿请求人被征收的长府房征补〔2018〕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对应的商业用房的各项损失费用2000万左右,该赔偿金额最终以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或者经第三方评估的金额为准。原告在调查中明确本案是认为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本案系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等条件。而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对被告作出的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曾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渝01行初197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渝行终69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从上述事实看,本案中,原告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应的行政行为即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故原告提出的本案行政赔偿之诉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霞的行政赔偿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嘉审判员:景象人民陪审员:邓倩华法官助理:何华

书记员:祁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