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李霞林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赔偿裁定书

(2019)渝01行赔初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霞林,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

原告李霞林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系李霞林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及行政复议违法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告李霞林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不作为及行政复议违法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裁定移送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一并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刘晓瑛法官助理:李菊霞

书记员:石光一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