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加,女,汉族,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郭仕振,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金港新区**。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穆彬,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朝霞,重庆坤源衡泰(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永加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加诉称,被告对原告名下位于江北区电测村的房屋实施了征收,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对征收补偿不服提起了诉讼,诉讼期间,发现案涉房屋房门被破坏,屋内设施被拆除搬空。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因被告对原告江北区电测村240号8-1房屋内物品设施破坏搬空行为违法,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赔偿损失25000元。
被告江北政府辩称,1、被告在案涉地块进行合法征收。2、被告未实施原告所诉称的违法行为,原告要求赔偿缺乏事实根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张永加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江北区电测村240号8-1房屋内物品设施破坏搬空行为违法一案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原告张永加要求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以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依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故原告附带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亦缺乏前提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永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贤奔法官助理:邹文立
书记员:汪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