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牟利勤、李登红与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赔偿裁定书

(2019)渝01行赔终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牟利勤,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红,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童心,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登红、牟利勤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李登红、牟利勤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审已作出(2019)渝0117行初67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本院亦作出(2019)渝01行终52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故上诉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之诉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萍审判员:吴贤奔审判员:王蓓

书记员:汪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