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葫芦岛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48号楼2单元1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0QE6L31N。法定代表人:岳松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霄,女,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葫芦岛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葫芦岛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亿5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人称该企业于2018年5月爆发经营危机以来,实施了多项自救措施,但仍未能脱困。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计为24510.72万元,负债总计为-351.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43%。该企业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受理申请人葫芦岛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红梅审判员:孟凡斌审判员:周萍法官助理:刘国辉
书记员:王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