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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卢永锋、贞丰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黔行赔终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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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永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贞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梦英,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永锋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协议,其行政争议得到化解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卢永锋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卢永锋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尉一明审判员:柏龙金审判员:易思波

书记员:叶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