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永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贞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梦英,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永锋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协议,其行政争议得到化解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卢永锋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卢永锋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尉一明审判员:柏龙金审判员:易思波
书记员:叶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