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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 · 2020

梁勇、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黔04行赔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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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勇,男,1975年4月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墙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黄浩洋,县长。

再审申请人梁勇诉被申请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秀区法院)(2019)黔0402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梁勇申请再审称,2018年7月20日,西秀区法院作出(2018)黔0402行初37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征收梁勇案涉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被告违法征收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面积24亩,应赔偿再审申请人216万元。被告违法征收再审申请人房屋220平方米,应赔偿再审申请人83.6万元。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后,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答复,显失公正,依法应予撤销。为了促进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本案,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西秀区法院作出的(2019)黔0402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裁定,依法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再审申请人梁勇与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西秀区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8月9日向梁勇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梁勇收到开庭传票后,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29日,西秀区法院作出(2019)黔0402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之后,西秀区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8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梁勇送达(2019)黔0402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裁定。该行政赔偿裁定已于2019年9月9日生效。梁勇于2020年7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交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2019)黔0402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裁定已于2019年9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梁勇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梁勇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帮华审判员:阮素芬审判员:朱艳楠法官助理:王竣谊

书记员:卢晓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