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余春松,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起诉人余春松诉被起诉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余春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返还赔偿起诉人位于金东区中心粮库区块厂房(117平方米)并恢复原状。若无法返还并恢复原状,应当按照当前市场价值予以赔偿;2、判令被起诉人应赔偿起诉人房屋违法征收后的房租费用三层每月人民币6000元;3、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房屋违法征收后的租房费用每月4000元;4、判令赔偿起诉人房屋违法征收所造成的搬家费用、物品损失费用等暂计18.566万元。
对起诉人余春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严文明人民陪审员:庄期庆人民陪审员:陈方义法官助理:张雪敏
代书记员:方丹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