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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海盐通达广告有限公司、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浙0424行赔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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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海盐通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阳光花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蒋明锋,总经理。被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彦婷,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通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金春荣审判员:李阿盈人民陪审员:任建芬

书记员:陈冬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