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马家荡村王厅1号东一间。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被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彦婷,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同际膜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金春荣审判员:李阿盈人民陪审员:任建芬
书记员:陈冬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