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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申请人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破10号之四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12-30
地区
六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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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30日,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已对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管理、清算、变现,并按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终结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林审判员:邹建明审判员:厉荣媛

书记员:吴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