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30日,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已对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管理、清算、变现,并按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终结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林审判员:邹建明审判员:厉荣媛
书记员:吴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