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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张北芳与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1行赔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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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张北芳,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58-19号。负责人陈强,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浩,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北芳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李瑞超审判员:于博审判员:李浩法官助理:陈玉娟

书记员:杭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