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永昌,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法定代表人徐传武,该镇镇长。
原告耿永昌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永昌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萍审判员:李浩审判员:李勇辉法官助理:陈玉娟
书记员:刘雪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