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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耿永昌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1行赔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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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耿永昌,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法定代表人徐传武,该镇镇长。

原告耿永昌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永昌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萍审判员:李浩审判员:李勇辉法官助理:陈玉娟

书记员:刘雪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