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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1行赔初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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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宋玉峰,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沛县杨屯镇。委托代理人周一丁,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杨屯镇昭阳大道北。法定代表人吴凤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玉峰诉被告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玉峰负担。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李浩审判员:张萍法官助理:刘大琳

书记员:杭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